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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工作方案

2024年03月13日 17:43:20 访问量:43

 

 

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工作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促进教育链、产业链与人才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制度化、规范化,不断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专业能力培养,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强化职业技能训练,把实习与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实习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达到从业基本要求,最终实现顺利就业。

二、主要任务

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了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全链条、全过程的基本要求,针对实习关键节点明确了行为准则,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为实习管理划出了底线和红线,对实习各方提出了刚性约束相关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严守实习基本规范和底线红线。

(一)提高政治站位,重视实习工作

实习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将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进行检验、积累实际工作经验、为顺利就业打下坚实基础的一个必要途径。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是落实教育部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巩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促进学校教育内涵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学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协同育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各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准确把握实习的本质,把学生实习工作摆在人才培养的突出位置,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持续规范管理、加强长效治理。

(二)聚焦突出问题,规范实习过程

1. 优选实习企业

各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合规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并与实习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也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并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利。

2. 规范三方协议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必须教育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三方协议,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应当按照《职业学校学生自主实习管理办法》(附件1)允许学生选择自主实习,不得以不便于管理为由不同意学生自主实习。

3. 严禁实习收费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4. 严格报备程序

各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均需在省级实习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录入学生实习信息。岗位实习应尽可能在本省域内联系实习企业、安排岗位实习,确需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行政部门备案。高等职业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属地市教育局和教育厅备案。技工学校报人社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省外实习情况说明(正式函件)及《山西省跨省实习学生信息统计表》(附件2

5. 加强风险保障

职业学校为实习学生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的,可由实习单位投保。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不可增加学生负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实习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按单险种为实习生办理实习期间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6. 科学考核评价

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实习考核评价制度,突出育人目标,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要把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岗位实习教学内容,鼓励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积极取得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7. 关注心理健康

职业学校要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反映的意见和诉求要及时妥善处理,经常性使用信息化手段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特别要加强中职学生心理关怀,帮助适应实习环境与学习环境的转变,防止环境差异较大引发心理问题。

(三)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实习管理

1. 建立工作台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职业学校要建立问题台账制度,充分运用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和情况反映渠道,将各种渠道获悉的问题线索列入台账,安排专人推进,整改一个核销一个。省教育厅收到的问题线索,将通过《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举报转办通知单》(附件3)转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各单位核实后填写《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举报转办回复单(附件4,必要时省教育厅将派出调查组进校实地核实

2. 搭建管理平台

启动省级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统筹融合现有资源,与实习单位共同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实习学生动向全覆盖、实习过程动态监管全覆盖。各职业学校要积极使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实习学生管理,通过信息化系统报送和审批实习日志、实习周报、实习报告等。

3. 加强监督检查

探索建立常态化的全面排查、重点抽查、飞行检查机制和针对中职学校的地市教育部门异地交换互检机制、高职院校之间互查机制。各地要重点针对民办学校、中职学校以及跨省实习等情况,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排查,特别对县域中职、民办职业学校、中小实习企业坚决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从严处理,不漏一件。各职业学校要建立常态化的校外实习自查机制,重点排查是否存在1个“严禁”和27个“不得”等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省教育厅牵头,联合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小企业局、省税务局、省银保监局等部门成立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见附件5),进一步加强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学生实习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各地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资源、落实责任,把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和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二)强化联合执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针对突出问题、关键时段、重点领域,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实习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各职业学校要通过专家解读、专题教育、挂图海报、公益广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以师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职业学校师生、家长和实习单位全面熟悉、准确把握实习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形成良好的群体效应、社会效应。

本方案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职业学校学生自主实习管理办法

2.山西省跨省实习学生信息统计表

3.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举报转办通知单

4.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举报转办回复单

5.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和职责分工


附件1:

 

职业学校学生自主实习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自主实习的管理,保证实习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1、自主实习原则

岗位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一般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完成。为进一步拓宽学生实习渠道,扩大学生择业空间,更好地将实习工作与学生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在集中实习的基础上,允许部分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自主实习。

自主实习是指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由实习单位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在实习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习任务的实习形式。

2、自主实习要求

(一)实习单位:符合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满足实习要求的设施设备,实习期间保证实习质量和实习学生的人身财物安全,有指导老师对自主实习的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指导,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职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申请自主实习的理由和实习单位进行审核,合理控制自主实习的学生人数,严把质量关。自主实习的时间安排原则上与实习计划规定的时间一致,与集中实习同步进行。对自主实习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按实习大纲要求检查学生实习,不允许借自主实习之名组织与实习无关的活动。

(三)学生:做好各项实习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学习学校和本系(专业)实习管理文件,了解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任务、目的和要求,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实习期间要虚心学习,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实习质量,确保生命财物安全不允许借自主实习之名进行与实习无关的活动。

3、自主实习申请程序

申请自主实习的学生,以下程序进行在岗位实习动员准备阶段,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岗位实习领导小组备案实习开始前,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签订《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内容以教育部示范文本为基础,其他要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相同),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订《丙方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

4、自主实习过程管理

(一)自主实习的学生仍是学校在籍在册学生,正常办理学籍注册、学费缴纳手续。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严格按照学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二)各学校应加强对自主实习学生的管理,安排经验丰富、工作认真的教师进行指导,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计划、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通过电话、网络以及实地指导等方式,对实习学生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学生自主实习期间应每日打卡、日报,定期(每周至少一次)向校内指导教师反映自己的实习情况,包括实习内容、实习进度以及自己的思想、生活等状况。

(三)在自主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实习单位,中途确需变更实习单位的,应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从事任何与实习无关的活动。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自主实习结束后,学生要及时向指导教师呈交相关材料校内指导教师按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评定和总结工作。自主实习学生考核工作参照集中安排实习学生考核办法执行

5、自主实习安全保障

)离校前指导教师和辅导员要对自主实习学生进行实习前的教育,包括安全教育、保密教育、劳动保护法教育和实习纪律教育等。

(二)学生必须带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到实习单位报到,报到后学生或实习单位将学生报到情况反馈到派出学校

)职业学校为实习学生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的,可由实习单位投保。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实习期间一旦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学生应及时与学指导教师联系。

附: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

 

 


附:

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

姓  名

 

专  业

 

 

家庭详细通信地址

 

监护人联系电话

 

本人联系电话

 

自主实习

单位名称

 

实习单位

联系电话

 

本人由于确定就业单位身体健康问题其他特殊原因(附证明材料),申请自主联系实习单位

实习时间:          日至          日。

申请须知

1.申请学生及监护人负责对实习单位的经营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健康保障以及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考察,相关条件应符合《职业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2.自主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须遵守学对实习学生的所有规定和要求须接受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管理积极主动联系指导教师,及时汇报实习动态。

3.安全防范意识,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4.严禁借自主实习之名进行与实习无关的活动。

申请人承诺:1.申请理由属实。2.申请须知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须知要求。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日

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山西省跨省实习学生信息统计

序号

学生
姓名

学号

院系

名称

专业

名称

班级
名称

学校
指导
教师

实习方式(统一安排/自主联系)

实习地点(省内/省外)

实习

单位

名称

实习

单位

地址

实习

岗位

实习期间居住地址

实习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实习起止

时间

备注

1

 

 

 

 

 

 

 

 

 

 

 

 

 

 

 

2

 

 

 

 

 

 

 

 

 

 

 

 

 

 

 

3

 

 

 

 

 

 

 

 

 

 

 

 

 

 

 

4

 

 

 

 

 

 

 

 

 

 

 

 

 

 

 

5

 

 

 

 

 

 

 

 

 

 

 

 

 

 

 


附件3:

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举报转办通知单

时间

    

编号

 

举报人

-

联系电话

(邮箱)

-

举报对象

 

举报内容

 

转办意见

**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举报转办回复单》签字盖章扫描版发指定邮箱。

处理结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zccg****@163.com


附件4:

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举报转办回复单

单位名称盖章

回复时间

    

编号

 

联系

-

联系电话

(邮箱)

-

核实情况

 

处理情况

 

主要负责人签字:

此《回复单》签字盖章扫描版发电子邮箱zccg****@163.com


附件5

 

山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小组

成员和职责分工

 

组  长:  东 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  员:韩瑞勇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王建华 省工信厅人事教育处处长

贾岐山 省财政厅科教处处长

张国旺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段朝霞 省卫健委科教处处长

  峰 省应急厅综合监管处处长

花晓军 省国资委综合监督处处长

张  馨 省市场监管局价监局局长

吴伟华 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科教质量处处长

王东亮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

孙志斌 山西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

联络员张少龙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一级主任科员

单  坤 省工信厅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霍晨波 省财政厅科教处四级调研员

陈  杰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

任天慧 省卫健委科教处主任科员

  省应急厅综合监管处干部

张玉龙 省国资委综合监督处副处长

刘素玲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局检查三室主任

  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科教质量处副处长

        常月亲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三级主任科员

康潇文 山西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一级主任科员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全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省工信厅:结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产业政策、项目引导、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等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

省财政厅: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

省人社厅:对违规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单位,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负责全省技工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省卫健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实习管理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督查。

省应急厅:督促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

省国资委: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积极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省市场监管局: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涉及实习收费的行为纳入监管工作范围,开展监督工作。

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结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工作,鼓励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

省税务局: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省银保监局: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依法监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山西省教育厅                        20221110日印发 

 

 

编辑:原平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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